L12:借各登記、借的?還是騙的?/代書/桃園代書
●這就是借名登記,但你沒感覺!?
92年老李&小李2兄弟繼承1800坪農地(各持分1/2)
95年兩兄弟合夥經營起木箱、棧板加工廠,蓋了300坪廠房
97年至100年間,業務成長,又加蓋300坪廠房。其餘土地當停車場&堆放材料
102年小李因外面債務問題,退出經營。老李用1000萬買下小李股份;用1500萬買下小李的土地持分
但:老李為了保險起見,就保管小李的權狀、印鑑、印鑑證明
105年小李持分遭到查封,債務金額:460萬。老李收到公告,暈了,怎會這樣?
原來:103年小李又需要週轉,找上民間金主(老金)借錢,用持分借320萬,2分利
手法:
【#權狀】:在老李手中>小李以遺失申請補發>新權狀交給老金
【#印鑑證明】:在老李手上>用新印章再度申請印鑑證明>新的又交到老金手上(印鑑證明時效一年而已)
●Q:老李應該怎麼解決?親兄弟要如何算帳?
結果:老李找老金協商,付出420萬讓老金解封,事件落幕。
當然:老李還有很多方式可解決問題。
但:要讓自己兄弟背上刑責嗎?能讓教小李手法的老金付出代價?土地拍賣後續問題能在控制範圍內處理妥當嗎?……
如果:你是老李,怎麼選擇?
【借名登記】為何高風險?
就像原本兩人世界、小兩口高興甜蜜,但忽然間擠進第三者;三人行,一定不行!
【借名登記】法院這樣說:
按稱「借名登記」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,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,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,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。
【借名登記】法律上意義:
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,而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,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
【借名登記】白話文:
就是找個【人頭】,然後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這位【人頭】名下
【借名登記】是三人關係:
1.借名人=出錢人=老李
老李出錢買土地而尚未登記在自己名下,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
2.出名人=人頭=小李
而將名字出借予他人作為不動產登記之人,權狀上的所有權人
PS:老李&老張關係:
可能是父子、夫妻、男友朋友……,總之,一定是關係親密or緊密之自己人
3.路人甲=第三人=老金
有一天,不知怎回事,小李把土地抵押給路人甲(也可能賣給路人甲)
路人甲也許知道、也許不是很只清楚,到底老李&小李是什麼關係。但,這都不是重點,只要小李跟路人甲簽訂合約&完成登記程序,之後,土地任憑路人甲處置
原因:
可能是節稅、貸款、債務、資格限制……等各方面原因考量
為規避資格限制(例如公司不能買農地、原住民保留地資格…);隱匿財產(例如公務員身分..);規避稅捐(例如累進稅率);躲避債務、債信(例如增加借貸金額…)、私人情誼(買在小三名下)、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、為共同出資投資…….
借名登記法律關係》契約有效:
法院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,類推適用民法「委任」之規定。
但:不可違反強制規定而構成脫法行為,例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#18“非原住民不得承受原住民保留地”的規定
●你未考慮過的6大風險:
1.借名登記的約定是否有效?
2.人頭翻臉不認人,反過來侵占財產?
3.人頭在外欠錢,導致財產被查封?
4.人頭偷偷把財產賣掉了?
5.借名登記久了,財產要不回來?
6.自身其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了?
…..等等問題。
●農大還是配服老李,後來讓小李回到工廠,兩兄弟繼續打拼下去。誰沒迷失的兄弟?那個曾經為自己衝鋒陷陣的兄弟!